中心服務項目

  • 中心簡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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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南市政府影視支援中心 可協助攝製事項

 

一、道路、場景、公有物時程:
  1. 道路封閉拍攝申請:
    • 重要幹道申請,請於至少三十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,並出席本市跨局處協調會議。
    • 一般道路申請(包括僅申請工作區域或人行道不需封閉車道者),請於至少十四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。
  2. 場景拍攝申請:申請其他臺南市公有場地或公立機構,請於至少十五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。
  3. 協拍申請:如警車…等特殊道具協拍,請至少於三十個工作天提出申請,必要時需出席本市跨局處協調會議。
二、額外服務時程:
  1. 民間機構場景:劇組需主動先聯絡過,並於十四天工作天前告知詳細訊息可協助發文。
  2. 民間機構物品:劇組需主動先聯絡過,並於十四天工作天前告知詳細訊息可協助發文。
  3. 其他:請電洽臺南市政府影視支援中心執行秘書張小姐06-214-9510。
三、經費補助拍攝:

「臺南市政府補助影視業者拍片取景要點」每年1月份收件,補助經費最高可達600萬,詳情請至本官網資料下載處下載要點詳閱。

四、上述所需表格請上網下載或洽06-214-9510臺南市政府影視支援中心, 或電子郵件附上劇組拍攝企劃書寄至ama@mail.tainan.gov.tw索取。
五、標誌露出:
  1. 凡透過本中心協拍之影片,需於影片片尾或片頭優先位置處,獨立顯示臺南市政府及臺南市政府影視支援中心,字樣露出。
  2. 該片所有宣傳文案,包括平面印刷、旗幟、背板、影像與DVD封底文案等等,需有「臺南市政府及臺南市政府影視支援中心」露出。
  3. 於該片官方網站或部落格放置臺南市政府LOGO。
六、媒體露出:

凡透過本中心協拍之影片,應於所有宣傳稿中帶出「臺南市政府.臺南市政府影視支援中心」字樣, 及同意本中心邀集媒體進行探班採訪。製作單位應提供本中心於本地拍攝之工作側拍照。 本中心因內部需要得派員於拍攝時側拍記錄,以為本中心非營利宣傳及成果留檔之用。

七、成果結案
  1. 本中心網站將與該片官方網站或部落格相互連結,以收互益行銷之利。
  2. 製作單位應提供本中心可辨識場景的協拍場景之劇照及工作照(800萬像素以上之未壓縮之JPEG檔或RAW檔)各十二張,作為本中心宣傳之用。
  3. 協拍影片於發行後,應提供本中心影片DVD乙份,以為成果留檔之用。